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确保项目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制度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陕教规范〔2015〕6号)及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遵循“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均需纳入学院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院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凡学院科研人员以学院名义或学院资源进行科研创作、咨询、服务等各种方式获得的政府拨款,中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课题获得的经费,以及学院划拨的专项科研项目经费均属于学院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包括国家、省(部)、市(厅)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剧目开发项目、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各类纵向基金资助(或立项)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联合项目经费和科研创作成果转让经费。
3.学院项目经费:学院在每年年度预算中划拨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创意、策划、调研费,专家咨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会议费,上网信息查询费,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劳务费必须在项目结题之后才能列支,且总数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20%)。
2.科研成果的出版、印刷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等费用。
4.科研协作费。请外单位协助研究、咨询等所需支付的费用(凭合同或协议办理)。
5.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结题等所需费用(含住宿费、餐费、劳务费、杂支费等)。
6.聘请院外专家来我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讲课费。
7.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科研管理部门在课题申报与管理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开支以及奖励有突出成绩的课题组和科研管理人员等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8.其它为项目开展研究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经费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包干制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科研处和财务处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学院科研处发给课题组经费使用通知书,由科研处按照项目编号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统一编号并通知财务处。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经费使用类别和限额内,凭发票先到科研处进行审核、登记,再由主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签字报销。
第十一条 凡用项目经费购置设备,需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的必须按学院资产设备管理采购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其产权归学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拥有优先使用权。属固定资产的设备要入学院的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登记,其管理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学院图书馆所有,报销前须经管理人员登记验收,图书馆入库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经所在系部或处室负责人同意,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三条 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劳务费等开支,需由本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科研处审批。劳务费只能在项目结题之后才能列支。
第十四条 成果鉴定、结题及与之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参加项目中期检查或不能按时鉴定、结题的项目,中止其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节严重者,应追缴其已经报销的科研经费,其总经费纳入学院科研基金;对于因客观原因,项目组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经批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其已报销的经费不进行追缴,剩余的经费纳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五章 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处、财务处管理人员抓紧清理历年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入项目档案,一份经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予以核销。批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作为学院科研基金,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经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的,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组提取70%作为节支奖金,剩下的作为项目组科研基金,用于其它研究工作。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项目经费节余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或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主管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