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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制度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11-06 点击数: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各项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经费管理、结项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分为:

1.院级重点项目

2.院级青年项目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项

4.其他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二年。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提出应符合学院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第七条 课题研究任务由相关研究人员组成的课题组集体承担,课题组的研究力量配置合理,其成员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课题负责人是本课题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任实质性的任务,有保证取得较高质量成果的组织能力和研究水平。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项目的申请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的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可行,符合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经费预算合理。

3.对正在承担院级以上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科研管理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再批准立项。

4.院级重点课题一般应由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或工作人员承担项目负责人。

5.一般课题是按照学院的科研规划,由教职工本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及研究基础自由选题的项目。

6.申请人选定课题后,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精心设计,论证课题研究内容,并合理地制订经费预算。

第九条  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1.科研处每年向全院发布项目申报要求。

2.各部门组织申报,项目申请人填报项目申报表,将申报材料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通过后,上报学院审批。

3.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列入院科研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即成为项目承担部门。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承担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研究人员因工作调动、健康或出国进修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研究人员更换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召开开题报告会,随后开始实质性研究工作,按计划完成。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在征得项目承担部门同意后,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我院职工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跨部门项目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实施,相应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我院财务制度。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费、试验费、燃油和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项目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做到合理安排,精打细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到位后,项目负责人按《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支配使用。

第五章  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要求时间向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结项表》,并将项目结项支撑材料交科研处,由科研处组织评审、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处将加强验收管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项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与下年度科研项目的安排直接挂钩。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的指标,撰写的项目研究报告不认真等一些经专家认定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采取减少资助和限制新立项目的措施。

第十九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的原因不能按原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征得承担部门同意,及时向科研处提交情况报告,以便于共同研究妥善处理的办法。对不及时提交情况报告的视为故意拖延,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条  未按计划进度完成且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的项目,由科研处提请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学院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均属学院享有,项目组成员可享有署名权。科研成果的归属,应在科研处代表学院与项目承担部门、项目负责人签订的《科研项目实施协议书》中予以确认。学院承接的由第三方委托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归属和署名权应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对完成较好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项目可组织申报本院和上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上级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承担部门和科研处提出推荐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和院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报奖材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的排序应按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同一成果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别的奖项,已获奖成果不得再申报低级别奖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