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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11-06 点击数: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我院广大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活动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院名义组织和参与的各类学术活动,以及参加该活动的教职工。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三条  学术活动主要形式:

(一)由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二)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开展的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活动。

(三)各系部、各处室组织的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活动。

(四)学院教职人员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主要内容:各专业领域的研究与学术探讨、国际交流与合作、教学经验交流、教法研究报告、学生教育管理研讨、举办新理论新方法培训及其他专业性、学术性、前瞻性的学术讲座等。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学术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科学发展观,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主讲者对学术活动的报告内容负有全部责任,所有参与者都不得发表不良言论;主办单位必须对此负责。

第六条  学术活动要紧密结合学院的科研计划、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建设,注重介绍某一专业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及研究成果,促进我院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重点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学术活动按其影响和交流范围,分为重大学术活动和一般性学术活动。

(一)重大学术活动:指由学院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学术研讨;参加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各系部、独立教学部门组织的影响大、范围广,涉及全院或跨部门、跨学科的综合交流活动等。

(二)一般性学术活动:影响和范围较小,只涉及各系部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学术活动管理实行学院和各系部两级负责制。科研处是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部门,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级学术活动组织管理。重大学术活动由科研处组织和协调,各系部做好配合工作;一般性学术活动由各各系部组织和协调,接受科研处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学术活动是学院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部要将定期开展的学术活动纳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质量。各系部应于每学期末向学院科研处报送下一学期学术活动计划。重要国际学术活动应提前报送计划,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条 我院教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在学院或本单位范围内作学术报告的义务:

(一)国家级项目获准立项后;

(二)国家级、省部级各类项目完成后;

(三)重大横向科技项目验收后;

(四)院特聘教授、专业带头人、学术骨干每年至少应在学院内作学术报告1次。

(五)外出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回校要做一次学术报告。

第五章  学术活动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活动专项经费。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主要资助下列学术活动:

(一)由学院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

(二)学院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院开展的大型学术交流活动。

(三)其它对学院有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学术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与标准:

(一)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学院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学院主办或承办(协办)的区域性学术会议,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

  (二)邀请学院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讲座付酬标准:

1.   院士、国内外著名专家每半天3000元;

2.   教授、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2000元;

3.   副教授、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天1000元;

4.   一般人员及院内讲座报告每半天500元。

(三)学术报告费由学院统一列支,科研处实行预算管理,各系部、各处室学术报告费用由主办单位申报,科研处负责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学院委派参加学院外学术会议的管理。  

(一)由学院委派参加学院外学术会议者,经本单位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所需会议费、差旅费从学院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中支出;各系部委派参加学院外学术会议者,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批,费用由各系部学术活动费中支出;未受委派个人申请参加学院外学术会议者,其相关费用从本人承担的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经费者的会议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二)由学院或各系部委派参加学院外学术会议者,返回学院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等相关资料上交科研处备案,并在院内相关范围予以通报。

第六章  保密和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的学术活动要树立保密意识,注意做好保密工作,涉及的研究内容或在研项目的论文不得随意泄露。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须经学院相关领导审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要及时宣传院内各种学术活动,在OA办公平台、学院官网及其他媒体及时发布学术活动的宣传通讯稿。做好学术报告会议记录,拍摄学术交流活动照片,整理报告资料。

 学术活动结束后,院内各媒体应及时报道;重大学术活动,学院宣传部门要重点组织宣传和报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