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与财务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审计与财务验收工作,保证经费审计与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审计
第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法组织对我院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院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我院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工作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科研处、财务资产处配合完成。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申请受理;项目负责人组织清查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支出,按照编制决算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并提供经费使用明细清单和固定资产清单;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重大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科技和经济政策、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和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违规违纪问题。
(四)科研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五)科研经费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大宗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六)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三章 财务验收
第八条 财务验收是科研项目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立项申报书》和批复的项目预算文件为依据,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九条 财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体现财务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财务验收工作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财务验收要与项目验收相衔接。财务验收也可先于项目验收。为确保财务验收的质量,财务验收前必须完成项目经费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认真清理帐目、正确计算项目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财务资产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处依据审计报告,以及在项目经费管理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提出财务验收意见,并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验收意见要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参与验收人员应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密。
第十四条 财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意见。不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按照《立项申报书》的约定严格执行预算,项目经费使用合理的,通过验收;
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但经整改后能够达到通过验收条件的,按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处理;
在财务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未对项目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未获学院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于接到验收意见后十五日内,按照验收意见的要求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务资产处。整改到位的通过财务验收,整改不到位的不通过财务验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监察审计处、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