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风建设 > 规范制度 > 正文

规范制度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11-06 点击数: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提升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专利条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学院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知识产权涉及到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属于国家秘密的,须按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规定管理和处理。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项目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各部门及相关项目研究人员须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保密义务,预防泄密。科研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保密义务的,各部门及项目研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护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全院师生员工。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院所有科研成果的管理机关,负责对有自主产权及有协议的科研成果,具有管理、监督、实施、转化及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利用学院名义或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为职务成果(另有约定的除外)。职务成果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成果;

2.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专门任务所做出的成果;

3.退职、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取得的与其在学院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成果;

4.主要利用学院的场地、设备、资金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或者利用学院名义获得的场地、设备、资金及其它物质条件所做出的成果。

第七条 职务成果的专利权、著作权属于学院,除学院与外单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明确约定外,原则上学院应作为唯一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对专利权、著作权或专有权进行申请和登记。

第八条 由学院主持或代表学院意志创作的,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院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院享有。

第九条 学院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在国外完成或者可能完成的成果归属,应当与国外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约定。

第十条 在学院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兼职等,应当在报到时与学院签署协议,明确其在校期间完成的成果归属。

第十一条 学院师生员工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其它科技活动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合作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 知识产权处置

第十二条 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纳入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其处置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规定,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知识产权成果价格。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运用,可以采取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具体审批事项按照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在立项前至结题以及成果转化中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项目组在科学研究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各阶段取得的科技成果,凡适宜申报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不宜公开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条 对聘用合同期满、退休、离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者调离本校的教职员工,在离校(岗)前,应将在校(岗)工作期间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或产品及其清单提交所在部门。本条所述人员在校(岗)期间获得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不得擅自转让、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对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发明创造人员进行奖励,按照《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等相关制度实施。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视为侵犯或损害学院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1.将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申请著作权登记、或申请其他专有权登记;

2.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使用或许可使用属于学院的知识产权;

3.盗窃、非法泄露或擅自转让学院尚未公开的知识产权;

4.将应归档的知识产权资料或载体据为己有;

5.应当申请或登记知识产权而未及时办理相应手续,使学院知识产权未能获得有效保护而造成损失的;

6.在知识产权处置过程中,为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第十八条 对侵犯或损害学院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的侵权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各类损害学院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