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和《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系部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院的资源、场地、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院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属国有资产。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尤其是指艺术领域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开成新的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为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顺应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教师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开发,应签订合作研究或委托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成果的归属。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主管科研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处、干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资产处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七条 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系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了解、收集学院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为系部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对成果完成人提交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初稿进行审核并向学院提出签署意见、协助完成签署工作。
财务资产处负责学院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并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进入学院后相关奖酬金的支出、转化收入的核算、作价入股入账、预算、分配等工作。
干部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教务处负责协助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应用等。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有义务协助科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学院各系部及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九条 学院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科研处不定期向各系部征集科技成果,各系部及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和申请登记。
第十条 学院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院所属系部、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处组织成果完成人对拟转让或作价入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以供转让或入股定价时参考。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与学院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学院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企业,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果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确定价格。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需由科研处报请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对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院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
1.由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系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合同(协议)文本初稿;
2.合同(协议)文本经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学院科研处、监察审计处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需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与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共同签字盖章。合同一式4份,学院科研处1份、财务资产处1份、需求单位1份、成果完成人l份。
3.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成果完成人所在系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4. 合同履行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好验收手续,同时合同终止。学院科研处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5.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学院与受让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上交学院财务账户。
第十七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院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院和所在系部的利益。
1. 成果完成人与学院或其他单位有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的,按约定的标准执行。
2. 未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配:
以技术转让、租借、许可使用方式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所得净收益分配:成果完成人奖酬金占80%,学院占10%,系部占10%。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的,学院将科技成果所形成股权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学院、系部各留10%。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收益分配所涉及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转化收益、股权收益,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在所有完成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因分配所产生的争议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解决。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支付的评估费、税金、中介费等,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可在奖励中列支。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参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产学研合作,更好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学院将在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任何系部或个人未经学院允许,泄露学院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院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学院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调离学院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院知识产权,离开学院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院同意,将其在学院期间掌握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