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艺职发〔2015〕36号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使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修培训原则
(一)统筹安排原则。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要求制订教师进修培训计划,各系部根据学院教师年度进修培训目标要求选派教师进修培训并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整体提高原则。为了学院尽快实现转型,整体提高教师水平,原则上教师在5年内外出进修培训不低于1次。学院优先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专业教师、新办专业教师。
(三)待遇适度倾斜原则。为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教学、科研水平,学院积极鼓励教师攻读硕博士学位。学院对攻读硕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取得学位后的奖励予以倾斜,同时对未达到相应的学历学位的教师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等方面做限制性规定。
(四)学以致用原则。选派教师进修培训要与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相一致,以保证教师进修培训后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五)合约管理原则。对学院承担培养费用的教师实行合同管理,明确服务年限及赔偿责任,以增强师资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师资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进修培训的对象
(一)在编在岗的专兼职教师(含人事代理),以专职教师为主;
(二)在编在岗的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含人事代理)。
三、教师进修培训的形式、条件和期限
(一)学历学位进修
1.全日制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
2.在职(非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进修要求进入学院工作满三年以上者。
(二)非学历进修培训
1.岗前培训。新进教师应在到校报到的当年或次年要求参加陕西省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未经过岗前培训者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承担教学工作任务,不得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培训对象为新录入、调入到学院工作的教师及拟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人员。
2.国内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属于培养学术与专业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优秀中青年专家的高层次进修培训。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院工作三年以上,教学效果好,科研方向稳定明确,有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在访问期间能完成相应岗位的科研或教研任务。对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担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优秀教师,也可适当安排参加以科研课题为主要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访问学者期限一般为一年。每位副教授在任职期间原则安排一次访问学者进修。
3.进修学者。具有讲师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学院工作满三年以上,教学效果好,有一定科研能力的教师,可以参加进修学者进修培训。一般不超过半年。每位讲师在任职期间原则安排一次进修学者。
4.“双师型”教师的进修培训。“双师型”教师是指拥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同时拥有相关“职业技能证书”;既能从事理论教学,也能从事实践教学的专任教师。学院鼓励专业课教师积极参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向“双师型”教师发展,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5.专业课程培训。专业课程培训的教师必须是该专业、该课程的计划任课教师或现任课教师,教学成果显著,具有开拓精神,可塑性较强。专业进修的教师以到国内知名高校进修2至3门课程为主要形式,以达到能胜任相应课程的教学为目的,专业课程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对于新开专业课程,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安排专业课程培训。
6.其他培训。指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级或学院安排的外出培训和校内培训,为期在3个月以下的专项短期培训学习。
(三)有下列情况,学院不安排、不资助其进修培训
1.进修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和教师本人现有学历、学位比较,低于现有学历的进修培训。
2.到学院工作后已获学院资助、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教师,除经学院批准考上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已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外,原则上不再资助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的进修培训。因课程调整、设置等教学工作急需继续进行培训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思想、工作表现差,教学和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事故。专任课教师在近三年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院各专业规定标准的。
4.身体条件不具备进修培训的要求。
四、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一)人个申请。每年10月份干部人事处发布次年进修培训申报通知。需要进修培训的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教师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系部初审。系部根据教师申请情况和学院各类进修培训条件,填写系部意见同意。
(三)学院审定。教务处、干部人事处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情况和师资培训资金使用情况,对申请人员进行联合审核,提出年度进修培训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学院院务会议审定,并由干部人事处牵头,教务处配合,安排落实好下一年的教师进修培训工作。
(四)经学院同意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需持录取通知书到干部人事处办理派出手续,访问学者、学历进修者要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方可办理报名和入学手续。
五、进修培训期间的待遇
(一)学历学位进修
1.经学院批准全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只享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补贴(财政补贴)部分及相关福利待遇。参加年度考核合格者,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属人事代理人员,全脱产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社保费用等由个人缴付,只保留其人事代理关系。
2.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能够完成学院规定工作量,不影响正常工作者,可享受在职人员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正常调资、晋级、评职称。
3.研究生获得“双证”(即毕业证、学位证)者,艺术类硕士研究生学院一次性报销学杂费1.5万元,非艺术类一次性报销学杂费1万元;艺术类博士研究生一次性报销学杂费3万元,非艺术类一次性报销学杂费2万元。获得“单证”(仅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研究生,艺术类硕士学位或毕业证者,学院一次性报销学杂费1万元,非艺术类一次性报销学杂费0.5万元;艺术类博士学位或毕业证者,学院一次性报销学杂费2万元,非艺术类一次性报销学杂费1万元。其余部分自理。
(二)脱产进修培训
1.经学院批准全脱产进修专任教师,只享受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基础补贴部分及相关福利待遇。参加年度考核合格者,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半年之内的报销1次往返车船票,半年以上者报销2次往返车船票。
2.各类脱产培训属于教育部、教育厅项目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学院分摊的费用由学院分摊。属于学院自主安排的,学费、住宿费由学院统一支付。住宿费报销部分不超过2000元/年,超支部分自理。
3.由上级部门发文要求的其他脱产一个月内短期业务培训、干部培训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学院支付培训费、住宿费和其他规定费用。报销往返车船票。培训期间按正常出勤发放绩效工资。
(三)有下列情况者之一者,学院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院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参加各种短期培训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格或结业证书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或在有效年限未能毕业的;
4.在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培训考核与经费保障
(一)教师进修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学院预算,按学院年度教师进修计划执行。
(二)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由干部人事处牵头,会同教务处组织实施。进修培训教师学习期间的管理,由派出系部主管,建立教师进修培训登记档案,作为教师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全日制脱产学习者,须定期向所在系部汇报学习情况,每学年写出书面小结,由学习单位签署意见后,与每年11月底前交所在系部,参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三)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半年以上者,访问学者结束后,要求完成一篇论文,举行一堂公开课或一场个人专场音乐会;进修学者、专业培训、课程进修等人员,要求完成一篇论文,一堂公开课。
(四)在进修培训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对其本人进行纪律处分。学习期间因违犯学习校方学籍管理等被退学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扣除其学习期间所发工资、福利费额的30%。
(五)费用报销。
1.经学院同意学历学位进修的教师,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回院工作后,凭进修院校出具的正式发票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经干部人事处审核、记录继续教育学时、接收有关材料入档,主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按规定数额报销。未获证书者,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2.经学院选派中、短期进修培训的教师,须取得相应技能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结业证,经干部人事处审核、记录继续教育学时、接收有关材料入档,主管院长、院长签字,方可报销学费、住宿费等。
3.经学院批准的在职进修培训学习人员,其面授、考试时间,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报考者,学院不承担任何义务,学习期间影响正常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4.报考全日制学历教育,需转走人事关系的教师,学院不负责任何费用。
七、服务期限
凡经学院同意报考并出资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回学院工作,自觉服从所在系部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博士毕业、硕士毕业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访问学者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不满服务年限申请调动、辞职或应聘其他单位工作者,博士研究生缴纳违约金5万,硕士研究生缴纳违约金3万,退还学院提供的住房。访问学者缴纳违约金3万。
八、附则
(一)行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6年
1
月1
日起
执行。
(三)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