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艺职发〔2016〕75号
各系部、各处室:
为了全面规范学院预算管理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制定了《陕西艺术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委审议通过,现于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学院财务处。
特此通知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
2016年12月29日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预算管理行为,强化预算的刚性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合理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科学配置学院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调整、执行与监督,均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预算分为上报教育厅的部门预算和学院内部实施的部门预算。
第四条 学院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年度预算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学院预算应当遵循“以收定支、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经学院党委会批准的预算,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不得进行调整。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不得支出。
第七条 院内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相互制约、相互协调、讲求效益、资源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权限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研究决定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批准学院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院长办公会和财经领导小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审议机构,其职责是: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学院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一条 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编制学院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院内预算的执行,依据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预算的调整草案,报学院财经领导小组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并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财务处负责向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报告学院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各职能处室、系部是学院的二级预算单位。学院二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编制本单位的各项收支预算,并及时向财务处报送预算;认真组织实施经核准下达的年度预算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自身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认任务,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经济活动依法取得是非偿还性收入计划。学院的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人。是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是学院开展教学及其教学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研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是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是学院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之外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房屋租赁收入、演出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是学院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基本支出是学院为了保障学院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2.项目支出是学院申请获得有规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后,为了完成专项工作发生的支出,分为国拨项目支出、科研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与其他专项支出。
按照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学院经费支出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教育事业支出。主要指学院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各系部、教务、学生、科研等教学机构,以及团委、学生会等思想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学院信息网络中心、电教馆、图书馆、档案馆所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学院应该承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院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的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院后勤处为了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院统一承担的水、电、煤气、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护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是指学院应该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的基本支出。
(六)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是指学院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支出。是指学院在以上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运输费等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分为部门预算和学院内部年度预算,每年十月份,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上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工作要求及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和专项资金指标,结合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的实际,再考虑部分增减变动因素,一般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完成政府部门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预算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院内部年度预算亦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 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编制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院事业发展计划,每年下半年,由财务处向全院各预算部门印发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需求计划和专项支出计划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预算部门根据学院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求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草案,11月底前报财务处。
第二十条 财务处依据各部门上报情况进行综合汇总,上报学院进行逐级审批。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必须经主管院领导签审后上报财务处进行汇总。
第二十二条 院内预算草案由财务处汇总编制,必须经主管院长签审后报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第二十三条 经院院务会议或者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预算草案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院内各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组织执行,各部门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对本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院预算方案在最终批复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和上一预算年度未完成的项目支出。
(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学院统筹规划和安排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全院预算的具体实施工作,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支出管理,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者超预算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必须符合国家与学院财经制度有关规定;项目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该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建议财务处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部门还应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院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学院全部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必须由财务处组织管理,在以学院名义合法设立的账户下使用。
第三十条 学院预算中必须安排机动经费,用于年度没有预算的临时性和突发事件的支出。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必须支出的款项但没有在年初预算中包含的,经按照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使用机动经费予以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在申请使用机动经费时,必须做出充分的论证说明和详细的预算明细,报院长审批。重大资金支出按照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申请使用机动经费,用于原有项目追加的,申请额度不得超过原有项目预算额度的10%。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年度中,一般不对预算进行调整,但由于突发性事件或者不可预知的特殊事由,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调整预算机动经费,机动经费无法安排,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收支的;
(二) 需要调整预算机动经费的;
(三) 需要调整重大事项安排的;
(四) 需要调整预算项目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必须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应当定时收集各部门的预算调整申请,并根据学院资金情况提出调整方案,依据程序报送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及时下达至各部门。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各部门不得私自作出预算调整决定。
第三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因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的增加且不需要学院提供配套资金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接受增加专项拨款的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备有关情况。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办公会、学院党委会对预算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有权就预算中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反应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预算执行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十二条 财务处应当定期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检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三条 各预算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的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全体学生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财务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报告。相关部门有责任依据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责令纠正错误、落实整改,同时有义务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单位内部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第四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 未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三) 违反本规定,改变学院预算支出用途;
(四) 擅自改变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用途。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对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二)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 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上述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国家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对于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将按照有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财务处按照年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学院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整体财务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由学院职代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其它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