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艺术院校。从建校起,就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其办学历史始于1952年6月。其前身院校有1952年6月成立的西北文化部电影放映训练班(1956年6月设为陕西省电影放映学校,1988年9月更名为陕西省电影电视学校)、1957年6月成立的陕西省戏曲学校(1985年12月更名为陕西省艺术学校)、1950年1月成立的中央电影局西北影片经理公司(1976年11月更名为陕西省电影公司)。2010年1月,为了振兴秦腔艺术事业,填补陕西艺术类高职教育空白,加快陕西“文化强省”建设,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陕西省艺术学校、陕西省电影电视学校、陕西省电影公司合并组建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3年5月,学校通过了教育部备案。2013年6月,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正式挂牌成立。
建校以来,学校立足西部、面向全国,以陕西地方戏曲人才培养、电影电视人才和陕西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为己任,以培养德技并修的高素质文化艺术人才为目标,力争建成一所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等艺术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简称“陕艺职院”。英文名称:SHAANXIVOCATIONALACADEMYOFART。学校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友谊东路439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s://www.sxav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艺术类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
为国育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深化艺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持续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艺术职业教育,为教育强国、文化强国建设作出贡献。
第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文化创新和科技进步需要,结合学校战略、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依法自主规划和调整专业设置。逐步形成以文化艺术类专业为核心,新闻传播类、教育与体育类、电子与信息类专业协同共生、融合发展的专业格局。
第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自主选拔人才,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十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要及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形式。学历教育主要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还包括中专层次中等职业教育,以及与相关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本科层次教育。非学历
教育主要开展继续教育、艺术培训和职业技能考级与培训。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施行并完善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立足陕西,面向西部,坚持走为地方文化建设服务之路。主动对接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艺术前沿,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地方文化艺术传承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紧扣艺术类高职教育特征,凝炼专业特色,突出艺术优势,打造具有艺术特色的校园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传承、发展、以秦腔为代表的陕西地方剧种。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及合法占有、使用的其他资产,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确定。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议题相关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需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党委会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
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依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的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法审议专业建设和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创作计划方案、评定教学和科研创作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监督、审议、服务的专家组织和参谋机构,依法制定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与咨询机构,依法制定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进行评审(推荐评审)的学术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履行职责。学校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校长代表学校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学校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学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和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制定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学校工作任务要求,以思想引领和成长服务为中心,组织、引导、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众组织等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和办学场所等方面赋予二级院部相应的资源配置和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二级院部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
第三十四条 二级院部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对本单位的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可根据需要,在院(部)设立教研室,在本级或院(部)设立研究(习)中心(所)等机构,按学校授权开展工作。院(部)可以对内设的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五条 二级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二级院部是学校二级办学单位,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按照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学校赋予的权限,实行自主管理,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对本院(部)教职工实施日常管理。
(五)实施本院(部)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和绩效工资分配;
(六)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在学校统筹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二级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会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和二级院部院长(主任)商定,下列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三)学生培养的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院部校企合作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院部目标责任考核、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或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级分类聘任(用)制度,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核定编制内分类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公开选聘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师德师风为第一标准,充分发挥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围绕“师德为先、教学为重、科研为基、服务为责”四个维度,对教职工的师德表现、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师德师风第一标准,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四)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教师招聘制度和准入查询制度,为教师队伍储备后备人才。建立系统的教师培养制度,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建立科学使用教师的管理制度,组建教学团队,开展教学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构建“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双师型’认定评价、职称评审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聘期考核评价”“五位一体”综合评价体系,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学质量、科研水平、服务能力等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对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可以调离教师岗位。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学校纪律规定的教师实行惩戒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取得学籍、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二级院部、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二学院部、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考试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
才提供发展型资助。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引导、支持、助力学生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灵活就业、创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进行办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就业状况、信息公开工作等自评自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推动协同创新,提升社会服务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通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创作、共建产学研创基地、艺术展演、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境外)艺术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境)外优质艺术教育资源,与国(境)外高校和艺术研究创作机构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教育交
流与合作水平提升。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作用,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促进学校服务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丰富办学理念,增强办学活力,拓展办学空间,进一步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使理事会成为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以各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学校通过校友会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加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为校友开展活动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对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将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后勤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经济责任制度,分类指导,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有效、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重视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成立审计委员会,独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涉密项目除外)。根据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和校党委会批准确定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及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书面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独特监督的积极作用,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保驾护航。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重视安保稳定工作,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有两个圆和一个图案构成,外圆主要识别校名中英文,上方为“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字体由雷珍民先生题写。下方为“SHAANXIVOCATIONALACADEMYOFART”,内圆图案为三棵树苗叠加而成,寓意艺术教育从小孩抓起的办学特点,三棵树苗代表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三种教育形式;树苗形状似“Y”,是“艺”字的汉语首个拼音字母;三棵树苗五彩斑斓,茁壮成长,寓意学校建设发展事业蒸蒸日上,日新月异。内圆中“1952”字样为学校办学历史起始于1952年。
徽章为题有学校名称的方型或圆型证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标准红色长方形旗帜,旗帜印有学校徽志和横式校名。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启智精艺尚美”。
第七十三条 学校以《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校歌》为校歌。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6月5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时,须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修改理由。章程修订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经陕西省教育厅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等变化。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