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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修订)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9-24 点击数: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和推进学院科研学术工作,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抵制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坚定不移地维护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学院不同专业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学科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中期替补的委员任期超过2年者视为任职一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系部按照专业(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对学术委员会组成人选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接受并按时完成学术委员会分工或委托的工作事务;

)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科研工作规划、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拟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并签署审查结论和立项意见;

(三)审议学院学术团队建设及其规划;审议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四)审议学院重大科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指导并监督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五)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制订和修改学院学术委员会程;指导各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整体的学术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讨论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程在执行中,若发现与国家的相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的相关法规为准。

第二十 本规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