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基本情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陕西艺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03-24 点击数:

陕艺职党201219

各处室、系、教研室: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筹)财务管理制度》经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全文印发,请各单位组织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筹)财务管理制度》

中共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2524

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筹)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

1、坚持“积极稳健、依法理财、优化配置、综合平衡”的财务工作方针。

2、建立院长领导下的经济责任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运行体制;

3、依法多渠道、多方式筹措事业资金,保证教学和基本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

4、将学院的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一切收支按预算管理规定统一平衡、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改善教职员工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保证学院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6、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财务监督;

7、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

8、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各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9、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充分利用会计信息进行经济活动,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财务依据。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在统一财经政策、统一预算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方法、统一经费报销标准的前提下,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学院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

第六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由院长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经费“一支笔”签字人,在学院批准的计划范围内,根据各项工作安排具体执行,并对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要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结合。

第七条 院长作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财务工作及一切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院唯一一级财务机构,在主管财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参与学院的重大经济决策。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作为经费责任人,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定期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和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学院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

⒈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一般不搞赤字预算。

⒉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⒊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制度,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统一预算管理,当年实现的预算外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支出调整计划后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收入包括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预决算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各主管院领导负责提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预算编制意见并监督预算执行。

财务处是学院财务预决算的管理机构,在主管财务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院级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⒈财务处在预测收入总规模和学院各处室、各教研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平衡学院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财务建议草案。

⒉院长审查、修改、确定财务预算草案。

⒊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⒋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各处室、系、教研室须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及支出范围事业经费。

第十八条 学院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变动,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或追加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各部门预算调整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再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追加预算经费必须在经费收入已经落实到位时才能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处定期向主管财务院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各处室、各教研室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发挥各自优势,积极组织创收。办学收入、产业收入,其它收入等创收资金按学院分配办法结算后纳入系收支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院各项收费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各部门在收费时应严格执行规定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收费时,必须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票据,学院事业性收费票据由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规定管理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代领、代开、转借或销毁票据。如因使用不合规定票据收费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罚款由责任人自负,不得报销。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学院预算的顺利实施,严肃财经纪律,各处室、各教研室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不得拖欠、截留、占用、挪用及私分,不准坐收坐支及公款私存,严禁设置“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对收取的学费要按规定及时提取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项支出要符合国家规定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凡上级财政部门有规定标准和定额的,支出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定额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项经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支出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学院财务审批制度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经费使用办法,保证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杜绝越权审批现象。超出单位年初预算增收的各种预算外资金,按程序纳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加强经费支出的审批管理,对各处室、系、教研室报销的各类费用作如下规定:

1、较大数额的费用应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2、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及津补贴以及日常办公用品和零星修缮等支出的报销先由各处室、系、教研室经费责任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批程序

⒈审批人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预算经费支出范围及审批权限认真审核审批事项,对票据合格和填写报销凭证符合要求,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从何种经费支出。

2.各部门领导本人参与的支出事项,经费报销时应由其业务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3.对不符合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事项,财务处有权拒付。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济困助学基金、其他基金等。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类专用基金按“先提后用、专设账户、专款专用、计划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用途。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⒈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学院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结算。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除学院外,院内各部门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设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⒉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管理:财务处应按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及时收回和结清。对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可在经办人工资中催扣。

⒊存货的管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⒈固定资产购置:设备购置,须有经学院批准的购置计划和资金来源。固定资产购置要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要求,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或学院招标小组组织的公开招标,做到公开透明,管理规范。

⒉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账,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⒊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全院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⒋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初步鉴定后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财务资处根据办公会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或转让的审批手续。固定资产报废或转让所取得的变价收入按国家规定办理。

5、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谁使用谁负责的办法。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无形资产的购入、转让要严格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所有无形资产收入、支出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⒈学院及各处室对外投资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办理。

⒉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确认价值计入学院对外投资价值。

⒊学院对外投资要使用学院的自有资金。事业经费不得为各类产业实体提供经济担保,学院的一切资产不允许做任何形式的抵押。

⒋学院对外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七条 负债的管理

⒈借入款项是学院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未经学院批准,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

⒉应付及暂存款是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院财务及其他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⒊应缴款项是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的预算外资金及应缴税金等。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

⒋代管款项是学院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财务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基本数字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学院的基本概况、收入支出变动及结余分配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计划外安排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下年度的财务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财务处所属会计机构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应将上季度财务报告报学院财务处,财务处在15日前把汇总情况报主管财务院长。

第四十条 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院财务处须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财务处要认真履行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

第四十三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监督学院各处室在经济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学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院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财务会计业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领导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遵守会计职业道德,不得随意外泄学院会计信息和财务数据,如有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执行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待定)及国家有关基建财务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