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创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的产出,促进学院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科研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学院名义(即单位署名为“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或“Shaanxi Vocational Academy of Art ”)取得的科研成果或承担科研课题/项目(之后统称为项目)的学院在职教职工,如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 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不重复计奖,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由学院财务资产处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做出撤项处理的已发项目奖金将从工资中如数扣回。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术论文奖励
1.全文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
学术论文类型 |
奖励金额(万元) |
1 |
SCI 一区 |
5 |
2 |
SCI 二区 |
4 |
3 |
SCI 三区、SSCI、A&HCI |
2 |
4 |
SCI 四区及以下 |
1 |
5 |
被 EI收录的期刊论文(JA)、 ISTP、ISSHP |
0.8 |
6 |
CSSCI、CSCD(核心库) |
1 |
7 |
《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 |
3 |
8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收录 |
2 |
9 |
《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海外版)、 《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日报》、《中国教育报》 |
1 |
10 |
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发行的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发行的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认定的核心期刊 |
0.5 |
11 |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发行的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认定的核心期刊 |
0.3 |
12 |
EI(会议论文)或 CSSCI、 CSCD(扩展库中非核心期刊论文) |
0.2 |
13 |
《陕西教育》(高教版)(每年限认定一篇) |
0.1 |
2.被 SCI、SSCI、EI、A&HCI、CSSCI、 CSCD收录论文需提供由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图书馆)依据检索结果出具的检索收录证明。
3.以上奖励标准仅限于学院教职工为公开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若“陕西艺术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则按本条第一款奖励标准予以奖励。若发表在上表序号1、2、3中的论文,“陕西艺术职业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则按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若“陕西艺术职业学院”署名为第三及以后,则不予奖励。
4.非全文收录和转载的论文,奖励金额减半。
5.简介、普及读物、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香港注册期刊、书评和其他非学术性文章以及案例介绍等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第八条 出版物奖励
1.学术著作奖励范围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译著、学术编著。学术著作必须公开出版发行,且具有ISBN书号。教材、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论文集、工具书、案例、习题集、普及性出版物、非学术文献译著等不予认定。
2.出版物应以学院教职工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出版物内应明确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为陕西艺术职业学院,且出版物内容应与第一作者所从事专业相关。
3.学术著作奖励的标准如下:
(1)学术专著,每万字按900元奖励。
(2)学术编著,每万字按500元奖励。
(3)学术译著,每万字按400元奖励。
4.正式出版的小说、剧本,按照撰写字数(300元/万字)进行奖励;公开出版发行的音乐专辑和音像作品专辑,每辑一次性奖励0.3万元。公开发表的歌曲,每首一次性奖励0.1 万元。
5.成果系多人合作完成者,奖励金额全额发给学院第一完成人,并由第一完成人按照完成人贡献情况进行分配。
6.由院内项目或学院其他专项经费资助出版的出版物不列入奖励范围。再版或修订版的出版物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奖励
知识产权奖励要求学院为唯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奖励对象为知识产权第一发明人。
知识产权奖励发放标准为:
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每项奖励 0.5万元。
取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奖励 0.15万元。
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奖励 0.08万元。
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项奖励 0.05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按照《陕西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参加比赛获奖奖励办法》(陕艺职发【2021】24号)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处受理申报事宜(以科研处通知为准),凡申报奖励者按要求填写科研奖励统计表,并附有关佐证材料。科研处按照规定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向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学院财务资产处发放奖金。每年集中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不予奖励,并按照《陕西艺术职业学院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学术行为查处办法》(陕艺职发〔2016〕71号)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