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尽力挖掘设备物资的潜力,提高物资管理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主管部门 国资处资产办公室负责设备物资的报废处理工作。
第二条 设备物资报废范围 本办法所指定的设备物资包括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的仪器设备、家具等。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一般设备15—20年),元器件已陈旧,丧失效能,确实不能使用,且不易改装使用者。 (二)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并不易修复者。 (三)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四)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益低,属淘汰之列或国家禁止使用者。 (五)腐蚀过甚,绝缘老化,磁路失效,严重丧失精度性能,且无法修复者。 (六)因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者。 (七)设备物资已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等同或接近同类新设备物资单价三分之一者。 (八)丢失设备物资不属报废范围,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物资者,按《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办理赔偿事宜。
第三条 设备物资报废的技术鉴定。审批程序及范围 (一)在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的物资报废由使用单位负责。低值耐用品领用时以旧换新,废旧者由仓库统一收回集中存放,由国资处资产办公室负责申请报废。 (二)使用单位对需要报废的设备物资,要详细填写报废申请单,报国资处资产办公室。 (三)国资处资产办公室组织有关归口管理单位人员协同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对报废设备物资逐一进行审核、鉴定。 (四)履行报批手续,低值易耗品、耐用品视情况每学期报废一次或两次,其他设备原则上一学期集中报废一次,由国资处资产办公室组织人员鉴定完毕报校长审批,教学仪器设备需经院党委会审批。国资处资产办公室留底备案。 (五)批准报废的设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办理销账手续,国资处资产办公室负责上报集团审计办及其它相关部门。 (六)经鉴定不属报废范围的,根据鉴定意见处理。或进行维修,或进行调剂,或留原单位使用,或申请处理。
第四条 报废物资的处理办法 (一)设备物资报废后,由国资处资产办公室报学院统一安排处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二)对报废设备物资的可用部分或零配件,各单位可选用,但要登记、记账。
第五条 废旧设备物资处理后收回资金,交学校财务室。
第六条 本规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国资处
2015年9月10日